南通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实施办法
发布人:吕峰  发布时间:2020-05-21   字号:[ ]  浏览次数:453     【打印本页】

中共南通大学委员会组织部文件

 

通大部组〔2017〕4号

 

 

南通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组织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需要。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推优”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推优”程序。

第三条  “推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员发展标准,保证推荐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推优”工作在校、院(部门)两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由基层团委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基层团委开展“推优”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推优”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要将“推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和团组织整体化建设之中。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征求团组织的意见。要帮助基层团干部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定期听取团组织的“推优”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学校把“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和考核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三章   培养教育与“推优”标准

第七条  基层党、团组织要制定对优秀团员教育培养的年度计划。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通过青年共产主义学校、党校等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通过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对他们进行党的历史和光荣传统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要求团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引导他们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发挥模范作用。

第八条  基层党、团组织要从新生入学就开始抓紧做好“推优”工作,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

第九条  “推优”对象应满足的基本条件是: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报告;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团支部民意测评同意率超过 50%(弃权率不得超过20% ;本科生团员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位于团支部前二分之一或每年教职工团员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第十条  “推优”工作要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那些拥护党的纲领、积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条件具备的优秀团员进行考察,及时向党组织推荐。

 

第四章   “推优”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推优”工作集中在每年4月、10月进行两次。

第十二条  在基层党组织的指导下,团支委提出酝酿名单后在团支部中召开团员大会(实到人数不低于应到人数的4/5),讲清推荐的意义和标准;申请入党人进行自我介绍,简要汇报近期自身学习、工作、生活和思想等状况,说明申请入党的动机,并表明自己的决心;团员大会通过无记名评议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唱票,得票超过一半者方可作为推荐对象;团支部负责人填写《南通大学团支部推优情况报告》(附件1),将支部大会情况及推荐结果报学院团委审定。

在校、院学生组织任职、符合“推优”基本条件、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可由校、院(部门)团委通过相关民主程序直接向基层党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  学院团委(或相当一级)通过恰当的方式进一步审查团支部推荐名单,召开学院团委(或相当一级)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并将《南通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汇总表》(附件2)在所在单位范围公示,公示期需满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团委(或相当一级)向推荐对象发放《南通大学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附件3),经团支部、学院团委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党组织,同时将推优汇总表报校团委备案。科研院所研究生团支部的推荐结果由研究生团工委审核后报科研院所党组织,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四条  二级党组织及时讨论研究被推荐的优秀团员的情况,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具体推优流程见附件4。各学院、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将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在推优工作中,如发现团干部有程序不规范、审核不严格、徇私舞弊等现象,视情节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通大学党委组织部、共青团南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南通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实施办法》(通大部组[2015]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通大学团支部推优情况报告

2.南通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汇总表

3.南通大学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

4.南通大学共青团组织推优流程图

 

 

 

南通大学党委组织部    共青团南通大学委员会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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